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凌晨2时33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街**号,通过利用钢丝钳剪断卷拉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的**批发超市,盗得软红长嘴利群香烟14条及其他香烟若干。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
2.2019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路**号,通过撬开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许某某经营的**便利店,盗得香烟若干。
3.2019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路,欲通过利用钢丝钳剪断门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副食品店内实施盗窃。被告人杨某甲已剪断该店门锁,但因门内另有插销防护而未能入内实施盗窃。
4.2019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路**号,通过撬开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艾某某经营的小卖铺,盗得香烟若干并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后该1200元的赃款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艾某某。
5.2020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路**号,通过拉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便利店,盗得香烟若干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资料、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黄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艾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前义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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