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街道**村**号。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3月因犯脱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12月因猥亵他人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诸暨市**街道**村**号杨某丁家中,趁杨某丁外出之际,从卧室枕头下窃得现金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诸暨市**街道**村**号王某甲家中,趁无人注意之际推门入室,从卧室衣橱皮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600元。
3.2019年12月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诸暨市**街道**路**弄**号**面馆,趁王某乙不注意之际,从面馆收银台塑料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收条,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王某乙、杨某丁、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两次系入户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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