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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17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组,现住温州市龙湾区**大街****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新的犯罪被批准刑拘在逃,另案处理。)经预谋,驾驶一辆助力车来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城15幢125号边,利用绳子拖拉方式,窃取被害人伍某某的一辆川崎牌浙CF****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窃摩托车价值22330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2、接着,同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又驾驶一辆助力车,来到瑞安市安阳街道吾悦广场3号门边,利用接线点火方式,窃取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大力神牌浙CF****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窃摩托车价值6383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物证(照片)、书证(照片)、扣押及返还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同案犯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伍某某摩托车被盗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孥弟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9679****;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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