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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0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来到位于温岭市城西街道的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家属等候室。次日0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杨某乙躺在椅子上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乙放在头部边上的一部华为nova 3e手机。经温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在温岭市横峰街道横峰村综合楼天龙网吧被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门诊病历、手机盒照片、监控截图、被告人被抓获时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佳

检察官助理:李静娅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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