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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王某某、杨某乙,男,1976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西省临汾市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东路拆迁楼废墟。无业。2001年8月1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因手头缺钱花,便产生了窃取电动三轮车卖掉换钱花的想法,其多次流窜至衡水市桃城区河东附近窃取电动三轮车和自行车后卖给废品收购站换钱花,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

1.202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三徐庄村附近,发现被害人黄某某的金澎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人民东路路北侧三徐庄的昌盛广告门店前,车钥匙未拔,其趁四处无人之机迅速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三轮车上的铁架和钢管卖于收废品人员得赃款110元,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和车架分开卖到武邑县清凉店镇的两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500元,后所得的61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

2.2020年6月1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衡水市枣强县枣青公路上,发现被害人桑某某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马屯乡桑庄村村东侧的枣青公路边上,且电动三轮车的钥匙在车上插着,其见四处无人便拧开电动三轮车的电门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卖到武邑县清凉店镇的钱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4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后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20年6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梁庄桥东侧一南北小公路上,发现被害人刘某甲的大安罗纳多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公路边上,其见四处无人便用钳子将车把总控的电线剪断后连接两根电线后将该三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卖到桃城区衡德路河东驴肉馆后身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6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后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大安罗纳多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4.2020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桥东侧欣欣饺子馆西面的一水产店,发现被害人安某甲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水产店门前,后将该电动三轮车推到路边后,用钳子将车把总控的电线剪断后连接两根电线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卖于武邑县清凉店镇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

5.2020年6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和京衡大街交叉口往北四五百米的衡水农商银行的门前,其发现被害人胡某某的黑色飞鸽牌折叠自行车未上锁,后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该自行车盗走。后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飞鸽牌折叠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91元。

6.2020年6月2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骑着盗窃的被害人胡某某的自行车窜到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大街手足医院对面的东西小公路后,在小公路东侧地头位置发现被害人何某某的爱玛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无人看管,后将该自行车扔到电动三轮车的北侧路边位置,其利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钳子将车把总控的电线剪断后连接两根电线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卖于武邑县清凉店镇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45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据被害人何某某陈述,其被盗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的后斗内有一手提袋,袋内有一粉色钱包内有700元现金。

7.2020年6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周通村村南的东外环路上,其发现被害人鲍某某的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外环路路西侧一个卖二手物品的门店前,且车上有钥匙,车的后斗内放着一些二手生活用品,其趁四处无人之机便上车将车盗走,在盗走的过程中被被害人鲍某某发现并被追赶,后被告人杨某甲弃车逃跑,被盗三轮车被车主找回。后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8.2020年6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东外环路周通桥北侧东岸的岸边,发现被害人刘某乙的雅利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周通桥东岸岸边草地处,其见四处无人便用钳子将车把总控的电线剪断后连接两根电线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卖到桃城区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20元,电动三轮车的车架子被藏匿在收购站南面东侧的小树林里,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后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雅利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9.2020年6月2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胡家庄村村南的耕地处,发现被害人赵某某的大安力拓牌电动三轮车停放玉米地地头,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其见到三轮车的车主在地里喷洒农药,电动三轮车的钥匙在三轮车上插着,其见四处无人便用钥匙拧开电动三轮车的电门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三轮车藏匿到武邑县清凉店镇的钱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西侧一废弃砖墙处,电动三轮车电瓶卖到钱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后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大安力拓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姜某某、张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胡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杨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冯赫男

2020年11月19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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