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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312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路***号**酒店一楼,窃得被害人苏某某快递包裹一个,内有化妆包1套,价值16元。

2、2020年4月11日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路***号**酒店一楼,窃得被害人苏某甲快递包裹1个,内有澳洲全能绿瘦子精粹粉1罐,价值198元。

3、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路***号**酒店一楼,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快递包裹1个,内有无花果洗发护发用品1套,价值159元。

4、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路***号**酒店一楼,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快递包裹1个,内有碧欧泉男士护肤品1套,价值47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购买记录;

3.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张燕、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退赃款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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