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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桥镇****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10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杨某甲、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杨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至其之前与被害人杨某乙同住的无锡市惠山区****花园******室,利用开锁人员打开门锁,后在屋内窃得黄金戒指1枚、黄金花生吊坠1个、黄金生肖羊吊牌1个、黄金转运珠1个、黄金生肖羊转运珠1个、黄金镶碎钻戒指1枚、黄金耳饰1副、金750手链1条,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183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至洛社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案破后,被告人杨某甲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被害人提供的上海老庙黄金银楼发票、被窃物品照片、转账截图、谅解书和收条、证人刘威提供的销赃男子身份证照片、付款转账记录、证人魏敏提供的开锁专用登记簿、收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魏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检察官助理:强丹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桥镇****组候审。

2.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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