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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20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 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盘龙区**市场**珠宝店内,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一件玉石观音挂件,携赃潜逃。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盘龙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起获被盗玉石观音挂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何某某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价格认证及告知、珠宝玉石公正性评价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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