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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提供赌博便利条件,于2018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后山大山坡自家地里接樱桃树时,趁隔壁任某某家地里无人之机,用面包车将任某某家地里堆放的4捆地布、3捆遮阴网、1捆铁丝网、1把铁楼梯盗走运至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后山其果园内,并将铁楼梯放于其果园内简易房中,将4捆地布、3捆遮阴网、1捆铁丝网放于简易房下面鸡圈中。2020年2月26日,任某某在杨某甲果园简易房内发现其被盗的铁楼梯后,杨某甲谎称是从路边捡来的,并趁任某某离开之机,用面包车将4捆地布、3捆遮阴网、1捆铁丝网转移藏匿至**镇**村后山路边,后被民警查获发还失主。经评估,被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31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2.被害人杨某乙、任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告知笔录及相关材料;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格为人民币319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赃物已被民警缴获发还失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燕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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