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工友杨某乙、王某某停放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园绿化带的两辆电动车三轮车盗走,后逐一用电动三轮车拖行到**加油站附近绿化带藏匿,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两辆电动车三轮车推到**市场附近的两间修车档换锁,其中一辆由被告人杨某甲自行推去换锁,另一辆由何某某推至另一间修车档换锁,后被告人杨某甲又将两辆电动三轮车藏匿在**一高架桥底绿化带。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分别将两辆电动三轮车藏在**加油站附近绿化带和禅城区**一工厂内。
经鉴定,杨某乙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376元;王某某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破案后,上述被盗电动三轮车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范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兴志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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