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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承包渝长扩轮高速工程围子湾路段边坡防护工程,租赁刘某甲的随车吊货车,和刘某甲、秦某某一同将工程所需的模板和钢管运至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经开村渝长扩能高速路六标段工地备用。在下完模板和钢管后,杨某甲趁工地无其他人在场,而刘某乙和秦某某也不知晓物品权属,将被害人杨某乙放置于该工地上的1台开山牌柴油移动螺旋杆式空气压缩机、4根直径38mm耿力牌空压机高压胶管和1根直径25mm耿力牌高压胶管盗走自用,共计价值人民币13037元。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甲处追回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扣押决定书、被盗空压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秦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32034****;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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