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等地公路边,采用口吸或油泵抽油的方式,21次盗窃被害人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具体事实如下:
(一)杨某甲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 盗窃的事实:
1.2019年12月左右一天,杨某甲伙同“陈某某”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半岛逸景A组团一栋二栋小区外金阳路附近路段,采用口吸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贾某某的渝B9**** 的货车油箱内120升左右0#柴油。
2.2019年12月左右的先后两天凌晨,杨某甲伙同“陈某某”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西科大道与西科二路交汇处( 灯玛特批发市场旁),采用口吸抽油的方式,先后2次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5辆小货车渝AH****、渝D4****、渝AZ****、渝AJ****、渝 A0****油箱内共200升左右0 #柴油。
3.2019年11、12月一天凌晨,杨某甲伙同“陈某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天九路附近路段(牛二小串串香对面附近) ,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渝D1****的红色货车油箱内110升左右0#柴油。
(二)杨某甲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盗窃的事实:
4.2020年5月5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 P****的轿车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半岛逸景A组团3栋、4栋小区外单行道附近路段,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渝A L****的货车油箱内80升左右0#柴油。
5.2020年5月16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B****的轿车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半岛逸景A组团1栋、2栋小区外金阳路附近路段,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贾某某的渝B9****的货车油箱内120升左右0#柴油。
6.2020年6月19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Y****的轿车至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凤南路凤阳小镇公交车站对面附近路段,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左某某的渝D 3****的货车油箱内100升左右0#柴油。
7.2020年6月30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2****的轿车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半岛逸景A组团1栋、2栋小区外金阳路附近路段,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曾某某的渝 D8****的货车油箱内170升左右0#柴油。
8.2020年7月8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S****的轿车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半岛逸景A组团1栋、2栋小区外金阳路附近路段,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的渝 DV****的货车油箱内260升左右0#柴油。
9.2020年7月13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S****的轿车至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凤南路凤阳小镇公交车站对面附近路段,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左某某的渝D3****的货车油箱内30升左右0#柴油。
(三)杨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盗窃的事实:
10.2020年4月22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Y****的轿车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锦翠路斜坡路段(幸福公园南边),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渝D0****的货车油箱内110升左右0#柴油。
11.2020年4月24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Y****的轿车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锦翠路斜坡路段(幸福公园南边),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渝A6****的货车油箱内100升左右0#柴油。
12.2020年4月30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 AW****的轿车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锦翠路斜坡路段(幸福公 园南边),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渝D0****的货车油箱内125升左右0#柴油。
13.2020年5月3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W****的轿车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锦翠路斜坡路段(幸福公园南边), 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渝D9****的货车油箱内180升左右0#柴油。
14.2020年5月5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P****的轿车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锦翠路斜坡路段(幸福公园南边),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贺某某的渝BU****的货车油箱内160升左右0#柴油。
15.2020年6月18日晚上,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Y****的轿车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天九路附近路段( 牛二小串串香对面附近),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渝DQ****的货车油箱内40升左右0#柴油。
(四)杨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盗窃的事实:
16.2020年3月27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 AU****的轿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南路顶峰KTV斜对面附近路段( 景观大道陈家桥交警队对面),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段某某的渝AW****的货车油箱内175升左右0#柴油。
17.2020年4月3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E****的轿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南路顶峰KTV斜对面附近路段(景观大道陈家桥交警队对面),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段某某的渝AW****的货车油箱内175升左右0 #柴油。
18.2020年4月7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T****的轿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南路顶峰KTV斜对面附近路段( 景观大道陈家桥交警队对面),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渝B2****的货车油箱内35升左右0 #柴油。
19.2020年5月15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 AB****的轿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南路顶峰KTV斜对面附近路段(景观大道陈家桥交警队对面),采用油泵抽油的方 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渝D3****的货车油箱内60升左右0 #柴油。
20.2020年6月29日凌晨,杨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渝A2****的轿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南路顶峰KTV斜对面附 近路段( 景观大道陈家桥交警队对面),采用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渝D3****的货车油箱内60升左右0 #柴油。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杨某甲将上述盗窃来的柴油都以每升低于市场价格2角至8角不等的价格卖给了杨某乙(另案处理),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卖油款12000余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4日,杨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油泵、油桶等物证;
2.《户口页》、车辆行驶证、租车订单等书证;
3.证人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现场等笔录;
7.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盗窃所得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犯罪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青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