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相军某甲曾用名杨男,1986年**月**日1986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xxxx,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贵州省织金县龙场镇偏坡村熊寨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一出租屋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改茶村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716日经本院批准,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相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贵阳市云岩区改茶路274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丙杨某甲养在笼子里面的一只斗鸡盗走。

    2.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贵阳市云岩区改茶路274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丁杨某甲养在鸡棚里面的一只斗鸡盗走。

3.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贵阳市云岩区改茶路274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戊杨某甲养在鸡棚里面的一只斗鸡盗走。

    4.2020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贵阳市云岩区改茶路274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己杨某甲放养在路边的一只斗鸡盗走。

5.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楼贵阳市云岩区后坝路113号楼顶,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甲养的两只斗鸡盗走。 

6.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杨相军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贵阳市云岩区改茶路272号的院子里,将被害人饶某某放养的一只斗鸡盗走。

7.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楼贵阳市云岩区后坝路406号楼顶,将被害人杨某庚杨某乙养的一只母鸡盗走。 

8.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贵阳市云岩区改茶路279号院子里,将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乙养的一只斗鸡盗走。 

9.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楼贵阳市云岩区后坝路86B号楼顶,将被害人罗某某罗某某养在鸡舍的一只斗鸡盗走

10.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楼贵阳市云岩区草黄路74号楼顶,将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丙养在鸡舍的一只斗鸡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丙杨某甲、李某甲李某甲、饶某某等七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相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杨相军某甲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相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相军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相军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相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相军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远丽

                                               检察官助理 詹和静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相军某甲现在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