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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通过溜门入室的方式,潜入位于桃江县***镇***村杨某乙家,在其家中二楼卧室盗窃现金43500元以及一张存折(杨某乙所有)、两张社保卡(杨某乙父母亲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已及时退还受害人全部财物,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孟帅益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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