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8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办事处****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吸毒行为,于2016年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拘留二十日;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晚20时12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村新二路9号楼下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80元)。

2、2019年8月25日晚19时42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南大街2区十巷3-1号门口,盗走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大尚领牌电动车一辆(2018年10月4日购买价258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21日晚19时51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二区十巷4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爱狮牌电动车一辆(2019年9月2日购买价2380元人民币)。

4、2019年11月23日晚18时29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南洞四区23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松吉牌电动车一辆(2019年10月份购买价2500元人民币)。

5、2020年4月12日晚19时21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一区6巷2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0元)。

2020年7月12日21时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警大队通过前期案件研判,在湖南省永州市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作案工具,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任某某、李某乙、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视频比对鉴定、价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监控录像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4.无其它涉案款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