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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02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瑞安市**街道**村**路**号,推门进入方某某的家中,在一楼大厅内盗窃一辆车牌号RA92****卡希路牌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06元。被告人杨某甲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方某某1706元。

2020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瑞安市**街道**村**巷**号后轩出租房门口,盗窃邹某某的一辆车牌号LC75****绿佳牌二轮电瓶车。经认定,该电瓶车价值1909元。

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又来到瑞安市**街道**村**路**巷**号门口,盗窃林某某的一辆车牌号RA93****韩田牌二轮电瓶车。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将该电瓶车予以销赃,得款550元。经认定,该电瓶车价值2011元。该电瓶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瑞安市**街道**村**路**巷**号门口,盗窃罗某某的一辆黑色可人牌二轮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079元。该电动车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罗某某、邹某某、熊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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