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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8********,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江山市市区**单元**室(户籍江山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作案1次,窃得人民币2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诈骗作案3次,骗得47800元。

1.盗窃部分

2020年10月,被害人徐某甲雇佣杨某甲为其开车。同年10月12日中午,杨某甲在使用车辆(灰色奔驰SUV,车牌号浙H13****)的过程发现徐某甲在中控储物箱内放置有20000元。当天19时许,杨某甲将车开至江山市国际花城地下车库后假装离开,等徐某甲上楼后,又折返将20000元从车内偷走。案发后,其亲友代为退赔的19000元以及从杨某甲处扣押的1392元已退还徐某甲。徐某甲对杨某甲表示谅解。

2.诈骗部分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杨某甲以投资平台可获高额回报为由,从被害人姜某某、陈某某处骗取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杨某甲向姜某某谎称其妹妹在杭州做化妆品平台生意,投资30000元后可按月获得3000多元返利,期满一年后可拿回本金。为取信姜某某,杨某甲先以有人欠他钱还不上,要编造一个投资化妆品平台生意的理由才好到他人处借款筹钱来还为由,哄骗蔡某某帮忙扮演其妹妹,并借用蔡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6217***************)冒充公司出纳的账户。后杨某甲在姜某某面前,拨打蔡某某电话,证明该化妆品平台生意的真实性。姜某某被骗后遂到朋友祝某甲处借款3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祝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为6217**************)将钱转入蔡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

2019年12月份,杨某甲再次声称化妆品平台做活动,追加投资20000元,上月投资时所做成生意每单可多拿200元提成,到2020年元旦即可拿到提成并收回20000元本金。杨某甲以相同理由骗得蔡某某再次以杨某甲妹妹身份配合证实后,姜某某到朋友祝某甲处借款20000元,于2019年12月26日通过祝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将2万元转入蔡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

期间杨某甲以平台提成返利名义,先后二次返还姜某某3300元、3000元,其余43700元被杨某甲日常挥霍。

2019年12月初,杨某甲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投资****、**等5G网络技术平台生意,投资20100元期满一年后能赚上百万元。陈某某产生投资兴趣,但没有足够的钱投资。杨某甲称可借钱给陈某某凑成20100元去投资,等赚钱后再还。2019年12月10日,陈某某将其刚发来的工资4100元拿给杨某甲。杨某甲将4100元用于日常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 6 Plus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祝某乙、杨某丙等人证言;

4.被害人徐某甲、姜某某、陈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丁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杨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昊

2021112

附件:1.被告人现在江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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