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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至灌云县**乡**村**庄**号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盗窃卧室内一只黄金手镯、一条带皇冠形挂坠黄金项链、一只黄金猴子挂件及40.46元人民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33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购物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结论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77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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