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区**社区**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雨花台区**大道**物流园**号宿舍楼**房间独自休息期间,盗走了与其同住室友被害人葛某某的华为P30Pro手机一部。次日,经被害人葛某某催要,被告人杨某甲将该手机归还,并赔偿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35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78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已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区**社区**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