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仪征市**东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东路**东村**幢**室)。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路**宾馆**楼**房间内,乘隙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的iPhone1lpromax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仪征市**东路**号**幢**室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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