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住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犯罪嫌疑人杨某乙(在逃,另案处理)合谋到湛江市赤坎市区盗窃电动车变卖以获取毒资。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驾驶一辆爱玛牌电动车来到赤坎区**路**号某某糖水店后门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遂决定盗窃该车。杨某甲骑在开来的电动车上看风,杨某乙则持一把撬笔走过去打开该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的座椅,然后撬开前轮的碟锁。随后杨某乙骑在该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上,由杨某甲驾驶开来的电动车在后面用脚撑推着该电动车的尾部离开。当杨某甲、杨某乙途经赤坎区海田路珠江啤酒厂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杨某乙弃车逃脱,杨某甲被民警抓获,其盗窃所得的1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以及作案用的1辆爱玛牌电动车、1把撬笔被民警缴获。经价格鉴定,被告人杨某甲所盗窃的电动车价值是31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被缴获的赃物电动车1辆、作案工具撬笔1把等物证,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购车单据等书证,证明杨某甲盗窃的电动车就是被害人李某某失窃的电动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的事实,另有价格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扬仕
检察官助理:王智敏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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