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6时某某,被告人杨某甲至广州市荔湾区**街**号,趁房门打开客厅没人之机,走进客厅盗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面的一个布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80元等物)。得手后,被告人杨某甲携赃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人民币180元的照片等物证;
2.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目无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电话:130060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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