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凌源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因妨害公务,于2019年4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被告人杨某甲将同住堂兄杨某乙(男,28岁,辽宁省人)的钱包盗走,内含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从杨某乙银行卡中取款共计人民币22500元。其中18700元已扣押发还,剩余3800元已退赔。
被告人杨某甲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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