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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杨某甲多次到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实施盗窃。

1.2019年10底11月初的一天被告杨某甲在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A区4栋1-19号门面内,盗走现金400元。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杨某甲在被害人金某某经营的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A区6栋1-8号门面内,盗走现金300元。

3.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杨某甲在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A区8栋1-18号门面内,盗走现金2500元。

4.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杨某甲在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A区6栋1-28号门面内,盗走现金300元。

201912522时28分许,被告杨某甲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内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李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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