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到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实施盗窃。
1.2019年10底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A区4栋1-19号门面内,盗走现金400元。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金某某经营的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A区6栋1-8号门面内,盗走现金300元。
3.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A区8栋1-18号门面内,盗走现金2500元。
4.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A区6栋1-28号门面内,盗走现金300元。
2019年12月5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凯里市银田农贸市场内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李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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