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7日,被告人杨某甲两次到本区**街道**社区**组段某某家入户盗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3日19时许,杨某甲趁段某某家大门未锁且家中无人之机,进入段某某之母刘某某卧室内,盗走正在充电价值490元的OPPO A77牌黑色手机,后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将手机微信内的4400元钱盗走。后杨某甲将所盗手机以120元销赃给本区**街**店的杨某乙,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2020年2月17日20时许,杨某甲再次进入段某某家中,盗走一袋泡鸡脚和一杯奶茶。
2020年2月2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街道**社区**组杨某甲家中将其抓获,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杨某甲已归还被害人家4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被盗OPPO A77牌黑色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达48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杨春会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光盘、讯问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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