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至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致富西路三弄1号201室,采用推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租房,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200元的OPPO手机1部、贵烟5包。
2021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致富西路三弄1号附近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卷烟价格证明、照片说明;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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