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至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致富西路三弄1号201室,采用推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租房,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200元的OPPO手机1部、贵烟5包。

2021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致富西路三弄1号附近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卷烟价格证明、照片说明;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2021220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