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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9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在杨万乡至**乡**路交界处路边盗窃一辆蓝色摩托车,后经查系盘某某被盗摩托车,经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80.00元,在抓捕杨某甲过程中公安机关查获了该摩托车,现已发还盘某某。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已判决)到**乡**村委**村,撬开李某某家的防盗窗,二人进入李某某家实施盗窃,将李某某家二楼一房间门锁撬坏,在李某某家厨房内盗走5把勺子。

3.2019年过年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到**乡**村委**村**号王某某家盗走王某某家鸡数只,后又到坡头村熊某某家盗走鸡数只,二人将所盗鸡销售后赃款被二人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受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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