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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号。2016 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大厦旁过红绿灯时,趁被害人何某不备,将其风衣口袋内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盗走,随后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苹果牌iphone 7 32G型手机一部、银色镊子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判决书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昆明市盘龙区价格认证中心昆盘价认(2019)4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某辨认笔录、证人杨某乙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凤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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