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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200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15日被凤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7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在凤某某**路“**足疗城”内,趁人不备,将收银台抽屉内黑色皮夹里面的1314元现金盗走;

2.202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发现凤某某**路“**足疗城”内无人看守,趁机将放在柜子内黑色皮夹里面的179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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