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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彝族,于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62002********,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逮捕,次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丘北县锦屏镇上寨廉租房大院内,盗窃了肖某某的一只画眉鸟及一个鸟笼;被告人杨某甲盗窃得手后,又到丘北县锦屏镇上寨村小组陈某某住处,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挂院内的两只画眉鸟及鸟笼,并将盗窃的三只画眉鸟拿到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新城村小组以150元销赃给不知名的男子。

2.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到丘北县锦屏镇北屏新村,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阳台处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并拿到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新城村小组以150元销赃给不知名的男子。

 3.2020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赵某某”(另案)驾驶云H****号越野车到丘北县八道哨乡八道哨商贸街吴某某住处,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挂在门口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盗窃得手后驾车到丘北县八道哨乡矣堵村民委横山一村村小组,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挂在自家院内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后将盗窃的两只画眉鸟及鸟笼拿到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新城村小组以200元销赃给不知名的男子。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无犯罪记录,经检测为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云H****号越野车,已发还。

2.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

(3)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

(4)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作案时为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追逃人员。

(5)抓获经过:传唤到案。

(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8)《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 

(9)现场检测报告书:杨某甲为吸毒人员。

(10)情况说明:画眉鸟未追回无法鉴定价值,同案的赵某某无法查证。

3.证人证言:

(1)苏某某的证实:证实父亲吴某某的画眉鸟被盗。

(2)杨某乙的证实:证实杨某甲是其儿子,云H****号越野车是其购买的。

4.被害人的陈述:

肖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实了画眉鸟被盗的事实。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其供述盗窃六只画眉鸟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时自愿认罪认罚。

6.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1)现场指认视频:

(2)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吸毒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加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盗窃的财物应当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销赃所得赃款500元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被逮捕羁押,现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3页及散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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