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云南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4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凌晨03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麒麟区曲靖火车站外搭乘被害人柳某某驾驶的云******出租车,乘柳某某下车调换零钱之际,将柳某某放于出租车方向盘左侧手机支架上的一部华为nova5i手机盗走后逃离。经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笔录;7.视频监控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春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