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抢夺,于2003年2月20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04年5月25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值班律师高怀亮、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北京市延庆区**超市员工通道进入**商场二层,从商场一家店铺收银台中找到一把剪刀,后持剪刀撬开北京**有限公司旗下六福珠宝、周大生柜台,北京**珠宝有限公司旗下萃华金店柜台,盗走六福珠宝黄金饰品3件,周大生黄金货品3件,硬金饰品2件,足金和田玉1件,萃华金店925银项链2条。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杨某甲所窃物品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638.38元。以上物品均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条黄色金属项链、两条银色项链、两对黄色金属耳环、一个黄色金属镶玉石戒指、一串黄色金属手链(黑色绳子,两颗黄金珠子和一个黄金貔貅)照片,杨某甲作案时所穿上衣、裤子、鞋子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晏某某、杨某丙、孙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饰品鉴定结论、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文源
检察官助理 王 群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换押证》1套
5.《随案移送清单》2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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