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住**。因涉嫌盗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勐腊县**镇**村委会**村赵某某家中有人去世,被害人杨某乙、刁某某、普某某,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驾驶摩托车到赵某某家中帮忙,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赵某某家中附近的路边。被告人杨某甲吃好晚饭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回家,途中看见有几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就想据为己有。回到家中后,杨某甲徒步走到赵某某家外面的路边,将被害人杨某乙、刁某某、普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先后盗走。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三辆摩托车总价值为3930元人民币,其中红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为2480元人民币,红色建设牌摩托车价值为750元人民币,黑色钱江牌摩托车价值为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被盗摩托车以返还被害人杨某乙、刁某某、普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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