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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纪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小结巴,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镇**村第**组。2005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绰号老黑,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组,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出租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1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林业局职工住宿区27幢罗某甲家,将罗某甲厨房内共重7公斤左右的2个猪火腿盗窃后逃离现场。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罗某甲家被盗的猪火腿每公斤的价格为人民币7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25元。

2.2020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菊河电站旁严某某家出租房,将严某某家出租房旁菜地鸡圈内4只母鸡盗窃,每只鸡重3公斤左右。盗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鸡销赃给被告人纪某某。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严某某家被盗的鸡每公斤的价格为人民币53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36元。

3.2020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北屯村左所营小组饶某某家,盗窃得7公斤腌三线肉、1公斤牛干巴、2公斤猪肉肠。盗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腌三线肉销赃给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饶某某家被盗的腌三线肉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25元;牛干巴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0元;猪肉肠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4.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两次行至景东县锦屏镇锦屏路6号陆某某家,盗窃得11公斤猪火腿1个、12公斤猪火腿1个。盗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11公斤重的猪火腿销赃给李某甲;将12公斤重的猪火腿销赃给被告人纪某某。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陆某某家被盗的猪火腿每公斤的价格为人民币75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1725元。

5.2020年2月底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菊河电站旁河边杨某乙家出租房,盗窃得2个猪火腿,每个重8公斤左右。盗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盗窃所得其中1个猪火腿销赃给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乙家被盗的猪火腿每公斤的价格为人民币75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

6.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北屯村白某某家休闲农庄,将白某某家重10公斤左右的1个猪火腿,共重7.5公斤左右的5个腊狗腿,共重4公斤左右的3只腊鹅盗窃后逃离现场。盗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腊狗腿、腊鹅全部销脏给被告人纪某某。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白某某家被盗的猪火腿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50元;腊狗腿每公斤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10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825元;腊鹅每公斤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400元。

7.2020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自然保护局旁黎某某家,将黎某某家共重4.5公斤左右的2个腊狗腿及1个腊狗膀子盗窃后逃离现场。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黎某某家被盗的腊狗腿及膀子每公斤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1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95元。

8.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景川路龙泉加油站对面叶某某家工程机械配件销售店,将店内重7公斤左右的1个猪火腿盗窃后逃离现场。盗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猪火腿销脏给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叶某某家被盗的猪火腿每公斤的价格为人民币75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525元。

9.2020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无量大道豪鹰三轮摩托车专卖店,将罗某乙家共重40公斤左右猪火腿2个盗窃后逃离现场。盗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盗窃所得2个猪火腿销脏给被告人纪某某。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罗某乙家被盗的猪火腿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000元。

10.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景川路138号李某乙家四楼,盗窃得猪火腿2个,共重12公斤左右。盗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猪火腿销脏给李某甲。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乙家被盗猪火腿每公斤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5元,共计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11.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三道沟126号段某某家出租房,盗窃得8公斤左右的1个猪火腿。盗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猪火腿销脏给被告人纪某某。经景东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段某某家被盗猪火腿每公斤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5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600元。

1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马口吴某某家出租房,盗窃得3只母鸡,每只鸡重1.8公斤左右。盗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鸡销脏给被告人纪某某。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被盗的鸡每公斤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3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286.2元。

13.2020年5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行至景东县锦屏镇景川路288号唐某某家厨房伺机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积极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甲、严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盗窃前科,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纪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多次收购赃物,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锦屏镇**村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十五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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