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4月23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至10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出于自家建房需要木材和出售木材获利的目的,来到马山县古零镇六弄村委那潮屯东北面“六利山”(当地地名),在明知林木为国营马山县光明山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所有的情况下,未向林场购买或取得林场同意,擅自砍伐林木,并使用其个人所有的无号牌**牌农用小四轮车辆(以下简称小四轮)将被砍伐林木运回**屯自家附近存放。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小四轮欲将部分已砍伐的林木运出林区时,被林场护林员发现、拦截并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到场调查。经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采伐地点为马山县光明山林场11林班7.1小班,林木采伐面积为0.16公顷(2.4亩),被采伐林木树种为速生桉,立木蓄积量为8.6立方米,出材量为6.9立方米。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甲用于砍伐林木和运输木材的手锯一把、小四轮一辆予以扣押,对林木采伐地遗留、小四轮车辆装载、杨某甲家附近存放的共6.9立方米涉案木材予以登记保存。上述涉案木材现已发还林场。
2020年4月1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甲自行到马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四轮一辆、手锯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曾某甲、陆某甲、蓝某甲、玉某甲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甲的询问、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马山县光明山林场11林班林木被采伐现场勘察鉴定意见书》;
6扣押、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杨某甲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 莉
检察官助理:黄 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6作案工具小四轮一辆、手锯一把扣押于马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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