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侯某某(已诉)与一香港人“阿某某”(另案处理)合作,由“阿某某”从国外购买鸡爪、猪头肉等冻品及出资负责购买船舶,侯某某负责管理船舶运输冻品。
2017年2月份,因走私冻肉的货船在苍南县霞关码头卸货经常受到当地人的阻扰,蔡某某(已诉)便介绍侯某某与颜某某、杨某某(以上二人已诉)谈合作,商量好货船在霞关码头卸载冻肉的陆路运输由颜某某、杨继承、杨某乙、吴某某(均已诉)及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合股负责,蔡某某负责雇佣工人。2017年2月20日3时许,这一趟由颜某某等人负责陆路运输的货船,在苍南县霞关镇南坪码头停靠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美国凤爪959箱(每箱20kg)、巴西鸡爪1421箱(每箱15kg)、波兰猪头肉1952箱(每箱14.4kg),总重达68.6038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721元)。经查,该三种冻品系在无任何报关审批手续、未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从大货轮上由国外运至我国,而后由张某某(已诉)驾船至公海海域,将货物运到苍南县霞关镇南坪码头,再由搬运工搬运到货车上,销售至各地。经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函,查获的美国凤爪、巴西鸡爪、波兰猪头肉均系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2019年7月3日,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品商标内容翻译、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温州市公安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人员颜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蔡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项聪聪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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