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滥用职权案)_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63********,汉族,大学本科,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局主任科员,住常山县**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衢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4日经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通过时任常山县**院**长王某甲认识了郑某甲,此后会去郑某甲办公室喝茶聊天和接受郑某甲的宴请。2017年2月,杨某甲转隶到常山县**委员会任委员,分管第三、第四**室,其中第四纪**室负责对**局、**院、**院等单位的**监督审查。2018年2月,常山县**委收到多封由浙江省**、衢州市**转办的反映常山县**局副局长王某乙相关问题的信访件,交由杨某甲分管的第四**室负责办理。2018年3月,浙江省**厅向衢州市**局下发了郑某甲涉黑涉恶、王某甲充当保护伞的线索,衢州市**局将该线索交给常山县**局办理,常山县**局成立了工作专班,由王某乙负责。

杨某甲滥用职权的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樊某甲因向郑某甲的手下吕某某借款而将自己的浙H****东南菱帅轿车抵押给吕某某,吕某某将车开到郑某甲的公司后,郑某甲将该车交由陈某甲等人驾驶,用于追讨债务。该车被用于2017年2月10日到常山县**代表冯某甲家卷闸门上泼油漆等违法犯罪行为,冯某甲因此多次到城关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视频照片,指控上述行为是郑某甲指使他人实施。城关派出所办案人员发现该车系作案嫌疑车辆。2017年2月23日,该车由郑某甲的手下琚某某驾驶时被城关派出所依法扣押,但派出所出具给琚某某的证据保全清单上无当事人及办案人员的签名。2017年3月6日,城关派出所传唤郑某甲,因郑某甲辩称自己和冯某甲有债务纠纷,委托给陈某甲讨债,否认车辆是自己的而使案件陷入僵局。城关派出所遂对该车延长了一个月的扣押期限(至2017年4月24日止)。

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杨某甲和王某甲到郑某甲办公室喝茶,郑某甲将该车的证据保全清单拿给杨某甲看,称城关派出所扣押程序不规范,希望杨某甲能帮忙要回车辆。次日,杨某甲在咨询了同事得知扣押手续确有瑕疵后,没有按程序对派出所工作进行监督,而是直接打电话给时任城关派出所所长方某某,称派出所扣车程序有问题,让其自查,否则车主投诉后会派人来查。方某某和副所长马某某商量后,认为杨某甲是**直接联系**局的领导不能得罪,就决定将车辆返还。当日下午,方某某打电话给杨某甲,告知其同意返还车辆,让杨某甲通知车主到派出所办理手续。杨某甲打电话给王某甲,让王某甲将派出所同意返还车辆的事情转告郑某甲。2017年4月18日,樊某甲和琚某某一起去城关派出所将车辆领回。事后郑某甲为感谢杨某甲帮忙要回车辆,在常山县**酒楼宴请了杨某甲、王某甲等人,并在2018年春节前夕送给杨某甲烟酒和山茶油等礼物。

2、2018年4月2日,常山县纪委监委第四**室干部因办理王某乙信访件的需要,对时任常山县**局城关派出所**长马某某(工作专班干警)进行谈话。期间,杨某甲进入谈话室,因对马某某关于祝某某被殴打案件的解释不满,严厉训斥马某某,说出“泼油漆这么小的事情把人关了这么久,把人打到医院了却谈话两三个小时就放人”的类似话语,并指责城关派出所是保护伞。

3、2018年4月20日,在对王某乙信访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为查证王某乙是否包庇符某某打砸法院拍卖的**大厦装修的问题,杨某甲未经审批,擅自通过微信向郑某甲调取该拍卖物原来的装修照片,并在微信中向郑某甲建议拍卖物被破坏的监护责任在法院,要把法院拉进来。

杨某甲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

马某某在谈话结束后,想到郑某甲由于手下在讨债中使用泼油漆的手段,被公安机关询问将近24小时,而杨某甲又曾为郑某甲出面干涉过公安机关扣押郑某甲手下的车辆,认为杨某甲在为郑某甲说话,将杨某甲对其谈话的情况向王某乙和**大队教导员蒋某某、城关派出所所长方某某等人进行了汇报。工作专班的公安干警在得知杨某甲对马某某的谈话经过后,对自己所从事的扫黑除恶工作产生了顾虑,面对杨某甲作为联系县**局的**领导所做出的派出所是保护伞的指责,士气受到了严重挫伤,影响到工作的正常开展。

王某乙听了马某某的汇报后,为逃避常山县**委对自己的调查,利用杨某甲询问马某某时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谈话,和常山县**委在调查中询问了十多位**干警的事实,以及侦查中发现的杨某甲和王某甲、郑某甲关系密切的情况,隐瞒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向常山**领导、衢州市**局领导反映,将常山县**委对其的调查说成是打击报复,是杨某甲在有意阻挠扫黑除恶工作。衢州市**局认为郑某甲专案在当地受到了干扰阻碍,决定提级办理。

杨某甲向郑某甲违规取证并为其出谋划策的微信被衢州市**局侦控掌握后,该局领导结合王某乙关于杨某甲的汇报情况,更增加了对杨某甲利用调查信访件阻挠常山县**局扫黑除恶工作的疑虑。郑某甲案件的办理情况被上级机关得知后,造成上级机关和领导认为常山县**委阻挠当地**局扫黑除恶工作的恶劣影响。

2018年7月,常山县主要领导接到衢州市纪委监委传达的浙江省纪委关于由衢州市**委对杨某甲、王某甲等人涉及郑某甲涉黑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由常山县委对杨某甲等人停职,责令其接受组织调查并主动说明情况的指示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发现杨某甲在调查王某乙信访件时有偏袒郑某甲的嫌疑,以及因此和王某乙斗来斗去的事情已经在常山县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11月5日,常山县**委召开**议事会,会上结合调查情况和衢州市**委的调查意见,对杨某甲做出了组织调整意见。并按程序由县**委会决定,免去杨某甲县**委员职务,调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任主任科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令、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常检(2007)7号文件、常检(2008)35号文件、常干任(2010)24号文件、常干任(2012)35号文件、常干任(2013)31号文件、常人大干(2017)3号文件、检察官等级变动文件、常政干(2018)8号文件、常干任(2018)29号文件、衢市组干(2019)46号文件、常人大干(2019)2号文件、常人大干(2019)3号文件、年度考核登记表、检察院领导分工及职能配置文件、常编[2015]28号文件、常纪办[2017]22号文件、常纪[2017]80号文件、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副主任科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常公通[2018]8号文件、常公通[2018]34号文件、常公通[2018]27号文件、关于县局“扫黑办”工作专班实体化运作的通知、衢州市公安局扫黑办关于成立常山“3.12”专案组的通知、扫黑除恶举报线索交办单及举报信、常纪[2017]80号文件、常纪办[2017]22号文件、常委[2019]5号文件《3.12案件材料汇总》、《关于郑某甲等人威胁、干扰民警办案的情况汇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陈某甲寻衅滋事案件材料、樊某甲民事诉讼案件材料、郑某甲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书记议事会记录、县委常委会记录、部务会记录、情况说明、通话详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郑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方某某、马某某、曾某某、陈某甲、琚某某、王某丙、吕某某、樊某甲、张某甲、蒋某某、徐某某、邵某某、江某某、汪某某、王某丁、毛某某、程某某、樊某乙、方某某、黄某乙、秦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徐某甲、周某某、舒某某、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黄某丙、李某甲、冯某甲、郑某某、胡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张某乙、陈某丙、汪某某、郑某乙、陈某丁、付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新宇

     吴  亮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