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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51号

被告人杨某甲,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汉族,文盲,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肥东县**镇**村**组**坎埂西侧(杨某某住宅北边)属于自己所有的退耕还林杨树,售卖他人进行砍伐,至案发时,现场共计砍伐退耕还林杨树186棵。经鉴定,被砍伐的186棵杨树立木材积为26.87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权属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图片、伐桩根径检尺记录表;4.立木材积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退耕还林林地里的杨树,数量较大。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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