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甲与昌宁县**乡**村**村民小组的村民杨某乙以8600元的价格购买得其女友何某甲家位于**村“**坡”的山林共计9.5亩,管理期限为5年。
2020年1月的一天,杨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自己的油锯1台、大刀1把,与雇请到的杨某丙,到“**坡”山林砍伐林木19株,并将砍伐的林木全部加工成长2米的原木。木材加工好后,杨某甲雇请张某某(**乡**村民小组的村民)将加工所得的原木搬运到路边,又雇请赵某甲(**镇**村村民)驾驶其车牌为云05-****的拖拉机,分三次将原木全部运到位于**乡**村自己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里。后杨某甲与其妻子何某乙共同将原木分别加工成长2米、厚4厘米的“方条”和长2米、厚5厘米、宽10厘米的“水平木”。杨某甲将部分“方条”和“水平木”以10.5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村的赵某乙和卡斯镇客邑村的赵某甲,得木材款共计2600元,剩余145件“方条”未出售。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8月5日12时10分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检验,杨某甲所砍伐的19株树木均为思茅松,立木材积(蓄积)18.70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18.706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祖萍
检察官:李 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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