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甲,性别: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0********,侗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向同村村民石某某以2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其位于黎平县**镇**村“塘冲”坡的杉木,同期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民工到“塘冲”坡将购买的杉木采伐,所采伐林木均已出售。经黎平县林业工程师对“塘冲”坡滥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采伐杉活立木蓄积27.8592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19.5014立方米,造成木材价值损失8776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因更新造林用地需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黎平县**镇**村“下不流”坡其自留山将山中的阔叶树采伐,采伐的阔叶树已用于烧炭自用。经黎平县林业工程师对杨某甲在“下不流”坡滥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采伐活立木蓄积13.77立方米,折合材积8.95立方米,造成木材价值损失1611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在黎平县**镇**村“塘冲”坡和“下不流”坡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41.629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8.4514立方米,造成木材价值损失103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林权证、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已签订具结书,已在自留山“下不流”坡重新植树造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敬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08521****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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