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与吴某甲、吴某乙父子俩联系,以7000元钱的价格购买位于湄潭县天城镇皂角村大田坝组银平山山林的林木40株,2018年7月2日,杨某甲喊吴某乙在天城镇林业站办理了5株马尾松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1.14立方米,采伐树种为马尾松),杨某甲明知吴某乙在林业部门只办理5株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等人将银平山山林的林木采伐58株,采伐后雇佣驾驶员吴某丙驾驶车辆将一部分木材运输至余庆县敖溪镇银杏园木材加工厂出售给杨某乙,将另一部分木材运至天城镇木材加工厂加工后运回家自用,杨某甲于2019年1月被湄潭县天城镇林业站查获。经鉴定,杨某甲滥伐马尾松40株,蓄积21.4390立方米,柏木13株,林木蓄积0.4919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53株,滥伐林木蓄积合计21.9309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7294.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廖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湄潭县林业局查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53株,超活立木蓄积21.930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南平
检察官助理 刘 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村**组**号,
联系电话:1590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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