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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公诉刑诉〔2019〕71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71********,苗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乡**号,现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以造林为由故意放火烧毁位于白市镇白市村“坦岩角”(地名)的部分集体山林,后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又陆续将其所烧山林范围内的树木砍伐,并将所砍伐的部分树木捆放在烧山现场,后将其余未烧干净的杂草、树木陆陆续续砍伐后堆放在现场进行烧毁。经鉴定:天柱县白市镇白市村“坦岩角”现场被烧毁的林地面积为0.82公顷(折合12.3亩);现场被砍伐林木共计5057株,其中现场被砍伐的杉树为773株、阔叶树为3660株、油茶树为624株;经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天柱县白市镇白市村“坦岩角”被砍伐的林木价值共计3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遗留捆好树木物证;2.受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郑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庆恩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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