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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乡**村**组因无证滥伐林木,于2017年7月6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杨某甲长期从事木材生意。2019年农历8月份左右,杨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向杨某丙购买得位于三穗县长吉镇贵秧村棉花冲组“阳洞”(地名)的山林一幅。2019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谭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人持油锯到该处采伐林木,制成杉原木,雇请车辆将木材拉运至长吉镇寨午解板厂出售给杨某丁,得款6500元。2019年12月19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阳洞”被滥伐林木蓄积为18.2073立方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植复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杨某丁、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三穗县林业局穗林鉴字[2019]16号《三穗县长吉乡贵秧村“阳洞”滥伐林木现场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示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承诺补植复绿恢复生态,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无证采伐林木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彩芝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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