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现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害人冉某某准备对其位于镇宁自治县*街***处的房屋进行增修,其联系上被告人杨某甲,请求帮忙跑关系。杨某甲向冉某某谎称其有亲戚在“两违”办上班,打点关系需要32000元,冉某某同意后,双方约定房屋建成三天后付款。同年6月26日,冉某某动工修建房屋,其间杨某甲在附近放哨。7月1日,冉某某向杨某甲支付现金32000元。8月19日,冉某某修建的房屋被县“两违”办拆除,遂要求杨某甲返还32000元现金。杨某甲因钱款挥霍,无力偿还,向冉某某出具了欠条。案发后,其亲属已将32000元归还冉某某,并取得了冉某某的谅解。
2.2019年6月,被害人周某甲准备对其位于镇宁自治县*街***处的房屋进行增修,通过其幺叔周某乙获取了被告人杨某甲的电话号码。其见邻居冉某某修建的房屋没有被拆除,于是拨打杨某甲的电话,称担心增修房屋会被强拆,请帮忙解决。杨某甲向周某甲谎称修建房屋跑关系需要35000元,周某甲同意后,按照杨某甲的通知,于2019年8月开始动工修建房屋。其间,杨某甲以急需用钱为由,分两次在周某甲处获取现金共计6000元钱,并承诺该钱款从打点关系所需的35000元里面扣除。8月28日,周某甲修建的房屋被县“两违”办拆除。案发后,杨某甲的亲属已将6000元归还周某甲,并取得了周某甲的谅解。
3.2019年10月,被害人丁某某因在镇宁自治县***街道**寨修建房屋,被镇宁自治县***街道办事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同年10月23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丁某某接到被告人杨某甲的电话,称其可以给丁某某摆平修建房屋的事情,但是需要支付12000元钱打点关系,丁某某最终与杨成华谈成6000元价格,并在其家中向杨某甲支付现金6000元,随后将房盖修建完成。10月24日,镇宁自治县***街道办“两违”办的工作人员到丁某某家中,要求停止违建,其知道被骗后遂报警。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杨某甲抓获归案,对其人身检查时发现赃款6000元,民警依法进行扣押,并退还被害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街道科级干部名册、镇宁自治县“两违”办在岗人员名单、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周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丁某某、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通话记录及机主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之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丽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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