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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07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到被害人马某松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148-2箱西套9楼家中当保姆照顾马某松的母亲,被安排居住在马某松母亲的卧室。同年4月16日,杨某甲在马某松母亲的卧室整理物品时,发现一个红色袋子中的衣服中夹杂着现金人民币3800元,遂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上述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 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被害人马某松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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