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领着一岁多的儿子在永胜县羊坪乡羊坪村委会上羊坪村杨某乙家小卖部门口路边玩耍,8时5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驾驶云******号车辆经过,杨某甲父子掉进车辆左侧的沟里,杨某甲认为刘某某故意撞其父子二人,从沟里爬起来在路边捡着石头砸刘某某的车辆,刘某某随即开车逃离,杨某甲在后面边追边继续用石头砸车。没有追上车后杨某甲回家开了自己的面包车往刘某某驶离的方向追去,追到羊坪乡羊坪东村十字路口时看到刘某某的车停在那里,于是杨某甲从车里拿出一把斧头继续砸刘某某的车辆。杨某甲的行为导致刘某某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左侧前车门、左侧前玻璃、后挡风玻璃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583元。案发后,杨某甲、刘某某均电话报警。
另查明,2019年12月7日,杨某甲的家属与刘某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刘某某对杨某甲出具了谅解书。同年12月14日,杨某甲已赔偿刘某某人民币13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甲电话报警,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甲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依法打击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麒熊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证开庭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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