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3时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同林某甲、林某乙、辜某某、卢某某、被害人林某丙等人在棉湖镇*****楼包厢***号房喝酒唱歌,期间,杨某甲借酒后纠缠被害人林某丙并对其采取搂抱、抚摸大腿的方式进行猥亵,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杨某甲仍不断对其进行骚扰,后林某乙以泼酒的方式制止了杨某甲的猥亵行为,被害人便乘机离开原座位。随后杨某甲因其衣服被酒淋湿便脱掉其上衣坐到包厢沙发的另一侧,当被害人经过其身边时,杨某甲将被害人拉到沙发并将其扑倒在沙发上,随后坐在被害人身上并采取按、抓等方式对其强制猥亵。被害人在反抗时随手拿起桌上物品砸向杨某甲,后方能离开,该过程造成双方不同程度损伤,经揭西县公安局法医中心鉴定,两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对杨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到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林某乙、林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某某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杨某甲、林某丙、辜某某、卢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的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林某丁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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