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岚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微信账号:qwe156788521、vx1823481****先后在“玖点互娱”、“永乐互娱”平台注册ID号275029、285196,并分别获取平台专属亲友圈号27502901、2851****,名称均为“必胜客”。后杨某甲通过自已的微信账号qwe156788521、vx1823481****、yfl646127856,及支付宝账号136********、180********向微信账号G27871(微信****,未查清身份)和支付宝ID208822294249****的人(未查清身份)以每张0.3元的价格购买亲友圈房卡,共计5310元。同时杨某甲让参赌人员下载赌博平台并加入专属亲友圈号。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杨风龙兑换赌注,以“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后因 “玖点互娱”平台系统升级变更为“永乐互娱”,杨某甲将全部参赌人员由“玖点互娱”移至“永乐互娱”。截止2月26日被查获,“玖点互娱”平台注册参赌人数109人,“永乐互娱”平台注册参赌人数108人,杨某甲从中渔利8850元,赌资数额累计182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两部手机;2.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手机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3.杨某甲的供述;4.证人杨某丙、李某某、范某某、段某某的证言;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信终端提供专属赌博场所,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渔利885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慧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岚县**镇**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两部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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