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6月13日至6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雇请杨某丁、梁某丁在其位于**镇**区老家二楼大厅开设的赌场内负责发牌、赔杀注和抽水工作,杨某丁、梁某丁每天报酬是300元人民币;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雇请其姐姐杨某乙负责管理在吴川市**镇梁某甲住宅开设的赌场,雇请杨某丁、梁某丁在该赌场负责发牌、赔杀注和抽水工作,每天报酬是200元或至400元不等;雇请杨某丙、梁某乙分别在该赌场一楼大门、三楼负责“睇水”、开门,其两人每天报酬是200元。
2016年6月18日凌晨,吴川市公安民警在吴川市**镇梁某甲住宅查获涉嫌开设赌场的杨某乙、梁某丁、杨某丁、杨某丙、梁某乙及参赌人员梁某丙、陈军权、梁某丁等37人,并当场查获涉案赌资152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等物证。经讯问,杨某乙、梁某丁、杨某丁、杨某丙、梁某乙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月**日到吴川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审讯,被告人杨某甲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林某甲兴、林某乙、易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杨某乙、杨某丁、梁某丁、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8.个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投案自首,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举报杨某乙满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属一般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八条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被告人杨某甲曾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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