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丙自2019年2月24日以来在其位于**镇**村其家中旁边的一间屋子内开设赌场,后于2019年3月1日将赌博场所转移到**镇**村篮球场旁空地处继续开设赌场至今。在杨某丙开设赌场期间,累计有二十人以上在其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杨某丙从开设的赌场内抽水获利累计达5600元。开设赌场期间,杨某丙聘请杨某丁、杨某戊、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为其开设的赌场把风看水,杨某丙给予杨某丁和杨某戊每天晚上400元的报酬。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月**日被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杨某甲对其曾于2019年2月份一天晚上帮杨某丙开设的赌场看水,并获利200元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2、同案人杨某丙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6、杨某甲个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赌场看水,领取高额报酬,对赌场的经营提供帮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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